北京同仁堂诉假冒药品销售者商标侵权获赔

 
在一起涉及销售假药的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从2013年初开始销售假冒北京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以35元一粒的价格进货,再以每粒70至80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被告梁某和李某在交易时被广州警方抓获,被查扣的牛黄丸价值共计207万余元。北京同仁堂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梁某和李某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结了该案,认为假冒同仁堂商标不仅涉及到同仁堂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用药安全。最终,判令侵权人赔偿同仁堂公司100万元。
  同仁堂索赔300万,一审判赔16万被指畸低
  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属于急救用药,可在中风病等病症发作时服用。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梁某以35元一粒的价格向另一被告李某购买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2014年12月,被告李某在广州市与梁某交易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时被当场抓获,民警现场缴获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900粒,被查扣的牛黄丸成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安宫牛黄丸”“北京同仁堂”字样。
  梁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住处又搜查出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2180粒。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扣的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均为假冒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074795.59元。
  一审庭审中,同仁堂公司明确主张梁某、李某共同实施了销售侵害其“同仁堂”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和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共3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李某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同仁堂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根据梁某、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侵害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等以及同仁堂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梁某、李某赔偿数额为16万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
  “假冒商标使用在药品上,关涉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仁堂公司认为一审的判赔数额畸低,梁某、李某亦应该就其假冒产品销售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中,同仁堂公司的主张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也未能举证证明可供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案件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案件酌定的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基于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梁某、李某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故意实施了销售被诉侵害本案商标权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社会的危害性巨大;假冒商标使用在药品上,关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本案的假冒药品属于急救药品,社会公众可能因服用假药而耽误抢救时机;本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假药上使用本案商标,会危及企业的商业信用和商品的美誉度;假药销售的数量巨大。
  基于以上共同销售侵权情节的考量,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没有考虑到本案侵权的特殊情节,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并改判梁某、李某连带赔偿同仁堂公司1000000元。(记者秦楚乔,通讯员肖晟程)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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