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石家庄商标律师李庆兵提示:企业使用商标在其产品时,避免使用上述标志,否则可能因该标志不予注册,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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