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审核结果的公告(第52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二九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第五〇七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组织完成重新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工作。经审核,提交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中共有16921家符合要求,审核结果已通过邮件发送,具体名单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栏目,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通过邮件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三、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于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的除外。商标代理机构无未办结代理业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注销其备案。


五、未提交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未通过或注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另行办理新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办理新备案时有未办结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新备案审核通过后,仍可继续办理原未办结业务,原数字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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